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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永太与王怀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太,王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太。被执行人:王怀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太与被执行人王怀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王怀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怀忠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永太案件款5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王怀忠已履行案件款25万元,下余25.3万元未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王怀忠于2017年7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永太案件款25.3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永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