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行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牟建平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建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建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华(上诉人母亲),女,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秋旸,男,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新华,女,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牟建平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2行初5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诉称,原告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分得耕地4.46亩,承包期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30年。被告从2007年开始至2016年6月,以申请现金兑付的形式,把原告的承包地出兑,原告村的分配方案,是被告按沈新农村发(2007)25号文件监督办理的。原告认为沈新农村发(2007)25号文件与《土地管理法》部分条款不一致,被告扣缴原告的征地安置补偿款49504元的行为违法。根据《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原告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履行退还原告征地安置补偿款49504元的法定职责;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沈北新区政办发[2009]25号文件及沈道工委发[2009]15号文件规定,农村财务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按照“五不变”、“三不准”原则管理农村财务。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实行报批制度,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需经乡镇(街)政府审批,报区农林局批准后方可发放,原告所称的在道义三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上有街道工作人员的签字和公章是不全面的,被告没有干涉道义三村资金的所有权及使用权;2、原告要求退还的安置补助费是没有依据的,原告于1999年将户口迁入沈阳市铁西区,户口性质为城市户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沈新农林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原告不应获得安置补助费。原审查明,根据沈阳市新城子区(即现沈北新区)道义镇道义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义三村”)于2016年1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07年道义三村开展征地工作,每年征地款政府全部拨到该村账户,根据沈北新区农林局文件精神,每次征地款到账户后,村做分配方案报请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开始实施。”另道义三村证明,“牟建平应领全额的60%,领走75516元。”原告自述为道义三村村民,认为被告未向原告给付征地安置补助费,故到院来诉。原审认为,根据道义三村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所诉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已发放到道义三村,款项由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分配、发放。村民委员会负责分配、发放的款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不是行政��件受理、审查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之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牟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上诉人牟建平上诉称,依法一并审理沈北新区农林局(2007)25文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给付征地安置补偿款49504元。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于2012年12月领取最后一笔征地安置补偿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补偿款数额有异议至迟应于2014年12月对该发放补偿款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6年9月2日,已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牟建平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法定起诉条件。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牟建平的起诉,结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楠审 判 员 曲世萍代理审判员 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