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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士杰与王长安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杰,王长安,孙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11号申请人:杨士杰。被申请人:王长安。被申请人:孙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杰诉被告王长安、孙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长安、孙玉兰银行存款237000元或查封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长安、孙玉兰银行存款23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