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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博源水利物资经销处与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博源水利物资经销处,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博源水利物资经销处,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育宾社区。法定代表人赵子茜,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28号。法定代表人史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胜,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博源水利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标的2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了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锦市田间工程第一项目部,在富锦市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26万元。经查,此笔款项需待工程验收结算后,方可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博源水利物资经销处向本院书面申请表明,此案无需执行其他事项,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义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