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欢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47号罪犯黄欢,男,1993年6月21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欢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黄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欢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欢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4次表扬、1次记功的五次行政奖励。至本次报请减刑时,罪犯黄欢已实际执行刑罚超过2年。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黄欢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