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陈境峰、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陈境峰,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旧学前105号。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海天,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松涛,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境峰,男,199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被告陈境峰、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境峰、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证劵机构的证劵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本案在执行中,除抵押物被执行人陈境峰名下车牌苏E×××××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该车辆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67297.09元(其中:借款本金62246元、利息及滞纳金1509.09元、律师费1500元、诉讼费204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昔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