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13号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316275281,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倒迁房2号楼1楼1至2号。法定代表人:孙应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通,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蔚,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显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世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