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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菊林与戴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菊林,戴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134号原告:徐菊林,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戴爱珠,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徐菊林诉被告戴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徐菊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菊林3913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7元,由原告徐菊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