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永满与甘莉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满,甘莉臣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民初197号原告:关永满,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众和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甘莉臣,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金豪斯小区*栋*单元***室。原告关永满与被告甘莉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永满、被告甘莉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永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甘莉臣给付维修塑钢所欠债务5980元;2.要求甘莉臣给付因催款发生的误工费及出租车费用200元。事实及理由:甘莉臣是做塑钢安装生意的,关永满负责为甘莉臣安装的塑钢窗进行维修。2012年9月至10月,关永满为甘莉臣在利民开发区泰和轩小区安装的塑钢窗进行了维修,双方约定维修费按天计算,关永满共计维修23天。维修完成后,甘莉臣应给付关永满维修费5980元。关永满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甘莉臣辩称,关永满所述属实。甘莉臣非恶意欠款不还,因家庭生活困难,承包工程未结算,所以没钱偿还欠款。现甘莉臣可以每月偿还关永满100元,直到还清为止。不同意给付误工费和出租车费2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至10月,甘莉臣在利民开发区泰和轩小区安装塑钢窗,关永满为其安装的塑钢窗进行维修,双方约定按日计算维修费。关永满共计维修23天后完工,双方经对账确认甘莉臣欠关永满维修费5980元。2016年12月8日,甘莉臣为关永满出具欠据,并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将欠款结清。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关永满为甘莉臣安装的塑钢窗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甘莉臣应当按约定支付维修费。故关永满要求甘莉臣给付欠款5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永满要求甘莉臣给付误工费及出租车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甘莉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关永满欠款5980元;二、驳回关永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关永满已预付),由甘莉臣负担,甘莉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给付关永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植传人民陪审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