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邓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670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1947T。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扬骥,男,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邓李君,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