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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月强、管小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月强,管小立,何大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小立,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搏宜,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大兴,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伙南,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李月强、管小立因与被上诉人何大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粤17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月强预交的上诉费974元,上诉人管小立预交的上诉费293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龙 飘审判员 姜玉华审判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礼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