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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辛钦勇、柯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钦勇,柯金英,陈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辛钦勇,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柯金英,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陈理平,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本院在执行辛钦勇与柯金英、陈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柯金英、陈理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金英、陈理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辛钦勇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金英、陈理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柯金英、陈理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辛钦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