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四喜与朱万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喜,朱万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2民初783号原告:刘四喜,男,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朱万红,男,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原告刘四喜诉被告朱万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四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四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石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