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任浩浪与章日刚、李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浩浪,章日刚,李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939号原告:任浩浪,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日刚,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李娇丽,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任浩浪与被告章日刚、李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任浩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浩浪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浩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浩浪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