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邱元忠、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元忠,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邱元忠,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济宁圣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西。法定代表人:程福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程丽华,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08执30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鲁08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