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某甲,女,1993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2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