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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谭仕琼与周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仕琼,周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994号原告:谭仕琼,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周元林,女,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谭仕琼诉被告周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谭仕琼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谭仕琼与被告周元林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谭仕琼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谭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谭仕琼负担。审 判 员 罗时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纪丰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