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安姆特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16民初143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安姆特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4314号原告: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21860077。法定代表人:郝中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苌云奎,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安姆特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贵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0778527C。法定代表人:陈理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安姆特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广州金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旭增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