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2130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剑、刘秀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9年7月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元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