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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白永会、徐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永会,徐朦龙,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抗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白永会,男,汉族,1997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徐朦龙,男,汉族,1997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申诉人白永会因与徐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汴检民(行)监[2016]410200001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