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陆荣双与张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双,张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829号原告:陆荣双,男,汉族,1980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女,汉族,1982年4月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陆荣双与被告张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陆荣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荣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荣双负担。审 判 长 雍海林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