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卓成通与郑坎善、卓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成通,郑坎善,卓国亮,郑晓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64号原告:卓成通,男,1939年8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郑坎善,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卓国亮,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郑晓兰,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卓成通诉被告郑坎善、卓国亮、郑晓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卓成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卓成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2元(原告卓成通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01元,由原告卓成通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