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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圣化山、张理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化山,张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26号申请人:圣化山,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张理想,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圣化山与被申请人张理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理想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江丙志自愿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理想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查封江丙志所有的位于利辛县江集镇文明街路北侧房产(权证字号:利房权证江集镇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