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冉涛、张艳芬、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冉涛,张艳芬,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冉涛,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艳芬,女,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徐永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玉梅与冉涛、张艳芬、淮北鑫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常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拆迁补偿款3743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67500为基准,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