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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海玲与秦艳芳合伙协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524执16号张海玲、秦艳芳:申请执行人张海玲与被执行人秦艳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138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艳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400元及诉讼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艳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400元及诉讼费25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524执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19日结案。承办人: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