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楠等与李书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王雪,李书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4583号原告:李楠,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原告:王雪,女,1988年1月9日出生。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正,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亮,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富芝(李书亮之妻),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李楠、王雪与被告北京李书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楠、王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李楠、王雪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楠、王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楠、王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