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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仕新、戴辉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仕新,戴辉楼,张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字第1625号申请人:曹仕新,男,1967年10月17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戴辉楼,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被申请人:张家凤,女,1968年6月7日生,住址同上。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仕新诉被告戴辉楼、张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仕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戴辉楼、张家凤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仕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戴辉楼、张家凤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提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