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龚循根、颜明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循根,颜明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26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弘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XXXXX7290T。法定代表人:袁任辉。被申请人:龚循根,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颜明干,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弘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龚循根、颜明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赣0104民12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龚循根所有的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户(10×××61)存款,冻结了被申请人颜明干名下持有的南昌东琦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份(股份数额20万)。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弘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龚循根所有的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户(10×××61)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颜明干名下持有的南昌东琦实业有限公司40%股份(股份数额20万)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人民陪审员 彭新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