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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田代小、席铁山、田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田代小,席铁山,田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460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玉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华,系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昊,系该银行职员。被告:田代小,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席铁山,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田小,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田代小、席铁山、田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