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西,刘后玉,刘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万国。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正西,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后玉,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正奇,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正西、刘后玉、刘正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6)鲁1726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鲁R×××××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和车牌号为鲁R×××××的吉奥牌面包车各一辆,但未找到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