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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雪峰、岑巨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雪峰,岑巨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巨祥,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雪峰因与被上诉人岑巨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雪峰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雪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雪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344元(上诉人黄雪峰已预交),减半收取17172元,由上诉人黄雪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代理审判员  刘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嘉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