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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喇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喇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46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仓,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宏,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喇应强,男,回族,生于1980年3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喇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9999.48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99.94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赤炎履行违约金160元(欠款额×1‰),(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垫000047096,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担保函件。后原告于2016年9月24日分别在卖方会员白连龙处消费984元、在卖方会员肖振莹处消费39016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0.52元,尚欠39999.48元拒不归还。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喇应强住址信息,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的下落,经本院告知,原告既不缴纳公告费,亦无法提供被告喇应强的确切住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退还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