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小霞与黄桂莲、黄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霞,黄桂莲,黄声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民初55号原告:高小霞,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告:黄桂莲,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告:黄声菊,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原告高小霞与被告黄桂莲、黄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小霞,被告黄桂莲、黄声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小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从起诉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7日,被告黄桂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并出具了借据,由被告黄声菊提供担保。后被告仅分四次归还了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桂莲辩称:借款属实,但该款是用于本人赌博所借,原告亦知道是用于赌博。借款时预先计算了2万元利息,才出具12万元的借据,原告实际仅给付10万元借款。借款后归还了2万元,实际只欠原告8万元。被告黄声菊辩称:本人并不知道被告黄桂莲借款是用于赌博,只是到原告起诉后才知道。在担保期限内,原告未主张权利,只是从2017年1月18日后才向本人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已经超过,要求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桂莲与黄声菊系姐妹关系。被告黄桂莲因需要��金周转,于2014年9月7日向原告高小霞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被告黄声菊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亦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和保证方式。借款后,被告黄桂莲于2014年11月11日、12月12日,2015年1月12日、5月7日分别归还了5000元,共计归还了2万元,原告高小霞分别向被告黄桂莲出具了收据。由于两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原告高小霞便向两被告催还借款,在2017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黄声菊的手机短信中,被告黄声菊承诺会向原告高小霞还款,原告高小霞承诺只要在3年内归还12万元(含已归还的2万元),决不向被告黄声菊要求利息。此后,被告黄桂莲和黄声菊均未归还借款,原告高小霞遂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黄桂莲于2014年9月7日向原告高小霞出具借据及被告黄声菊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两被告应当按约归还。被告黄桂莲称实际向原告高小霞借款为10万元,包含利息在内出具了12万元的借据,并且借款是用于赌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黄声菊于2017年1月18日承诺向原告高小霞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已形成新的担保合同关系,被告黄声菊同意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对其关于担保期限已超过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原告高小霞承诺如被告黄声菊在三年内归还借款本金,则不要求被告黄声菊支付借款利息,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认定。原告高小霞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利息应由被告黄桂莲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桂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高小霞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7年2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黄声菊对被告黄桂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明二〇一七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静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