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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告罗志华诉被告金壶山国际投资(湖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54号本院2017年4月6日对原告罗志华诉被告金壶山国际投资(湖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九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补正为“《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