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229许建平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平,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平,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孙善伟,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许建平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张建华确认结欠许建平借款本金4500000元、截至2016年5月13日的利息3240000元,合计7740000元,此款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付清;如张建华未能按期足额履行,需向许建平支付以45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许建平可按7740000元就张建平未付部分及相应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230元,由张建华负担。因张建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建华支付776223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776223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华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华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1018号5幢101室、东吴北路98号1709室、1710室房产三套,坐落于苏州市狮山路88号1幢1201室、1202室、1203室房屋三套;上述房产均设定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除上述财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任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 瑞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