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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跃英与汪中喜、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英,汪中喜,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英,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汪中喜,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户籍所在地浠水县,现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清泉镇双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91511-5。法定代表人:汪中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跃英与被执行人汪中喜、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二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四千二百九十五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鄂1125财保29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汪中喜所有的位于黄冈市西湖二路“天顺-盛世家园”五栋一单元501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汪中喜所有的位于黄冈市西湖二路“天顺-盛世家园”五栋一单元501室房产(房屋合同编号:HG201004099,建筑面积13405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国华审 判 员  罗爱东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