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庆泽与高继兵、许女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庆泽,高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姜庆泽,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继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女女,女,汉族。关于姜庆泽与高继兵、许女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继兵、许女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继兵、许女女向申请执行人姜庆泽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060元、执行费78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继兵、许女女名下有房产,位于榆阳区南郊肤施路西9层A-1004号(房产证号009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继兵、许女女名下所有的位于榆阳区南郊肤施路西9层A-1004号(房产证号00965**)。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高继兵、许女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高继兵、许女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