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军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刑初2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先,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余干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6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先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军先在余干县东塘乡任家村任某家打磨地板时,因寻找老虎钳在任某家二楼房间一抽屉内发现一个红色首饰包,内有金银首饰,因担心被人发现而没有实施盗窃。当月底的一天午饭后,李军先再次来到任某家打磨地板,趁任某家无人之际将之前在二楼发现的装有首饰的首饰包盗走并带回自己家,首饰包内有黄金手镯一只、白银手镯四只、白银项链一条、钯金项链一条、铂金耳环两枚,五角星勋章两枚。经江西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和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军先所盗的任某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1,783.52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李军先的供述与辩解。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任某的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11,78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军先在余干县东塘乡任家村任某家打磨地板时,因寻找老虎钳在任某家二楼房间一抽屉内发现一个红色首饰包,内有金银首饰,因担心被人发现而没有实施盗窃。当月底的一天午饭后,李军先再次来到任某家打磨地板,趁任某家无人之际将之前在二楼发现的装有首饰的首饰包盗走并带回自己家,经清点有金色手镯一只、银色手镯四只、银色项链两条、银色耳环两枚、五角星勋章两枚,后李军先将首饰藏于家中,经江西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李军先所盗窃的任某金银首饰为黄金手镯一只、白银手镯四只、白银项链一条、钯金项链一条、铂金耳环两枚。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军先所盗的任某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1,783.52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李军先于1971年5月13日出生,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李军先于2016年11月7日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余干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7日扣押了李军先家属提供的李军先盗窃的黄金手镯一只、白银手镯四只、白银和钯银项链各一条、铂金耳环二枚、五角星勋章二枚及首饰包一个,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任某。(4)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任某收到被盗首饰及李军先给付的人民币6,000元,并对李军先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底,李军先在房东家做事,回家后给了一个红色的小包叫其放好,其就将小包放在写字台的抽屉里。2016年11月7日公安局民警联系其说李军先偷了金银首饰,其才知道这个红色的小包是其老公偷来的,其主动将这小包送到公安局。小包内有金色手镯一只、银色手镯四只、银色项链两条、银色耳环两枚、五角星勋章两枚。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其放在家里二楼房间抽屉里的一个首饰包被盗,包内黄金手镯一只、白银手镯四只、白银和钯银项链各一条、铂金耳环二枚、五角星勋章二枚,价值有人民币10,000余元。其怀疑是帮其装修的“李师傅”两夫妻所为。4、被告人李军先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0月的一天,其在余干县东塘乡任家村一房东家打磨地板时,因寻找老虎钳在二楼房间一抽屉里发现一个红色首饰包,打开一看,内有金银首饰,因担心被人发现而没有实施盗窃。当月底的一天午饭后,其再次来到房东家打磨地板,因酒后控制不住贪欲,趁无人之际将之前在二楼房间抽屉发现的首饰包以及金银首饰盗走并带回自己家,经清点有金色手镯一只、银色手镯四只、银色项链二条、银色耳环二枚、五角星勋章二枚、后将首饰藏于家中。其老婆发现后其问其怎么来的,其没有回答,只说叫老婆收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发生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情况。6、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江西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检验站检测,确认送检物品为一只黄金手镯、四只白银手镯、白银和钯银项链各一条、铂金耳环二枚,以及这些首饰重量。经价格评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83.5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先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应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还所盗全部物品并补偿被害人,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李军先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印人民陪审员 余丽琴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