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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连芝、杨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05号原告陈连芝诉被告杨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连芝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艳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芝撤回对被告杨艳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0元(原告陈连芝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连芝承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