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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树声受贿、挪用资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98号罪犯王树声,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东陵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声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钟兴诚、郑鹏,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浩鹏、和大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树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树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罪犯王树声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树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赃款返还不良,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