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范雪涛与王学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雪涛,王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范雪涛,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王学东,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范雪涛与被执行人王学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雪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学东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亢亚申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二○一七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彭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