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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易愉与许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易愉,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易愉,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垦中路。身份证号码:46002819771225xxxx。被执行人:许彬,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身份证号码:4601001960120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易愉与被执行人许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许彬银行存款210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许彬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彬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彬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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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9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