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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产祝南与产祝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产小海,产祝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产小海,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产祝南,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产祝南之妻李芳芳名下银行存款41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