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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624号原告:李某。被告:杜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向本院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杜某支付李某劳务费114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始,李某受雇于杜某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工程完工后,2015年11月28日,经双方书面结算杜某欠李某劳动报酬26400元,2016年1月支付了15000元,但仍欠1140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杜某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提供的杜某电话号码已暂停服务,且李某再无法提供杜某新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