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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红旗与李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旗,李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308号原告:董红旗,住托克托县。被告:李相忠,住托克托县。原告董红旗与被告李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相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红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相忠偿还借款本金2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9日,李相忠向董红旗借款225000元。经董红旗多次催要,李相忠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董红旗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相忠偿还借款。李相忠未作答辩。董红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张。李相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董红旗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李相忠向董红旗借款225000元,并向董红旗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人是李相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李相忠向董红旗借款事实清楚,并且在出具的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予以确认。董红旗要求李相忠给付借款2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相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红旗借款22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李相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