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柳义成、李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柳义成,李四萍,柳明生,周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3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242692—8。负责人彭爱群,行长。被告柳义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李四萍,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柳明生,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周伟,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于2017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