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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金根与南昌市创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曾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根,南昌市创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曾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刘金根,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爱萍(原告妻子),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南昌市创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曾宪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业,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根与被告南昌市创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曾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金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根负担。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