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颉小云、张红梅因与被申请人何和平、王华及原审被告贾群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指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颉小云,张红梅,何和平,王华,贾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再6号再审申请人:颉小云(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定西市人民医院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号。再审申请人:张红梅(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定西市人民医院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街*号旧楼2-402。被申请人:何和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董家坡上社。委托代理人:杨晓霞,女,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山庄下社*号。被申请人:王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江夏名城。原审被告:贾群,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定西市安定区园艺工作站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号。再审申请人颉小云、张红梅因与被申请人何和平、王华及原审被告贾群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甘11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甘民申119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颉小云、张红梅申请再审称:本案出借人不能提供30万元借款的银行支付凭证,申请人认为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而骗取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对出借人提供的18万元利息凭据没有鉴定真伪,直接采信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中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本院再审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原告起诉保证人李守贤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文书材料不当;原告撤回对李守贤的起诉,直接损害其他保证人的利益,一审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审查,直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不当,且准许撤诉裁定给何和平、王华送达,未给其他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主文中未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权利。”的追偿权不当。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出借人陈述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0万元现金,保证人怀疑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事实,对借款支付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抗辩,一审法院没有要求原告出示银行支付凭证补强证据,也没有进一步核实,且对支付利息的具体事实没有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存在的程序错误问题未予纠正不当;二审期间,出借人提供的证明借款人支付利息18万元的新证据,上诉人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且支付利息凭证并不能当然排除“以新贷还旧贷”事实,二审驳回上诉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部分审判程序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甘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及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