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兴军与杨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军,杨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295号原告徐兴军,男,37岁,1979年7月15日,地址:安阳县。被告杨伟,男,27岁,1989年7月29日,地址: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军与被告杨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兴军负担。审 判 长 刘俊杰审 判 员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