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忠玉与李富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玉,李富恒,徐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600号原告:郭忠玉,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双,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富恒,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徐明亮,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郭忠玉与被告李富恒、被告徐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忠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郭忠玉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