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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7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忠玉与李富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玉,李富恒,徐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600号原告:郭忠玉,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双,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富恒,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徐明亮,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郭忠玉与被告李富恒、被告徐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忠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郭忠玉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